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本行新進人員於報到時應檢附距報到日3個月內由「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所作之體格檢查表正本,並經審查通過後始視為完成報到,如新進人員未能於報到日提供體格檢查表,應申請延後到職;倘檢查表中發現有法定傳染疾病者,本行將取消錄取資格。
- 一、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可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開具距報到日3個月內之體格檢查表正本。
- 二、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檢查項目須包含下列項目::
-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