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授信專用
線上申辦貸款約定條款暨申請人聲明及同意事項
一、申請人(以下簡稱本人)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本人身分識別與同意本申請相關規範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相同。
二、本人茲聲明本次申辦貸款所填載及檢附之各項徵信資料均屬事實,並同意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向有關單位及個人查證該資料。
三、本人茲同意 貴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及其他經行政主管機關指定或與
貴行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或得依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或依法令之規定,得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且前揭機構亦得提供其所蒐集之本人資料予
貴行。貴行亦得與金融同業間相互照會(含查詢及提供)本人之信用、財務狀況與票據信用資料。本人並同意
貴行於借款屆期辦理展期或續貸時,得向前揭機構提供及蒐集本人之個人資料。
四、本人所附申請文件,無論本貸款核准與否,均同意由 貴行處理,無需退還。
五、本人茲同意授權 貴行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自行或透過電子作業系統向地政機關申請第一類土地、建物及地價資料謄本及相關資料,並得於前揭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六、本人知悉 貴行保有本貸款核准與否之權利。
七、本人同意 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依據「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以下管理措施:
1.貴行如發現本人或相關聯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2.本人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3.貴行如發現本人為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貴行得禁止本人對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之行為;或對所有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之行為,貴行亦得停止為本人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八、本人同意 貴行及受 貴行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皆得就與本申請書及各項業務往來有關之雙方談話予以錄音,並得自行決定保存錄音內容之期間。在任何爭訟程序中,並得以該錄音作為證據。
九、本人同意本申請書上所留存之通知方式、電子郵件信箱、通訊地址及手機號碼等有異動時,將向
貴行申請更新本人於 貴行各項業務往來所留存之資料。
十、本人提供本申請書予 貴行前,已詳閱「台中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且本人知悉,若提供予
貴行之資料包含本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本人已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該第三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
貴行於前述告知內容之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及/或國際傳輸。
十一、本人茲此聲明於向 貴行申請貸款之前,確已自行至 貴行網站(https://www.tcbbank.com.tw)下載或向 貴行人員索取借款契約書,並經至少五日之審閱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包括個別商議條款)後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借款契約書之全部條款。
※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對本服務有所疑義時,除書面外,亦得透過下列方式向本行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
1.申訴及客服專線:全台市話直撥 4499888(行動電話及離島地區請加04)
2.營業時間中可親洽本行營業單位:
本行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您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您。
※ 提醒您!台中商業銀行未與任何代辦或行銷公司合作辦理貸款事宜,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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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授信專用
台中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臺端(即客戶,即受告知人)告知下列事項,請
臺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如後附表。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聲音、特徵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
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 地區:下揭「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 對象:
1.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2.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3.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4.依國內外法令規定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美國有權調查機關)。
5.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四)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24小時客服中心服務電話全台市話直撥:4499888(行動電話及離島地區請加04)、04-22216188及24小時市話免付費申訴專線0809-096888撥通後按99#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https://www.tcbbank.com.tw)查詢。
六、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提供後向本行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時,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七、 有關個資法告知義務內容,如因法令更新異動或情事變更而有修訂必要時,本行有權隨時修改內容,並將其更新後之內容公告於本行網站。
八、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為顧客管理、依法律規定(如洗錢防制法)或為強化風險控管法令遵循之內部控制法令規定等之需要,將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他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等,詳申請書或契約書所留存資料)提供予『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同屬 貴行之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未來如有增減時,立約人得參閱 貴行官網,網址:https://www.tcbbank.com.tw/index.html),於前述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採行嚴密之保密措施及依法令規定之安全防護機制。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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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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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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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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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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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外匯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11票券業務
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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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業務
030仲裁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13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事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遵循國外法令規定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為強化風險控管法令遵循之內部控制法令規定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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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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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新增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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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辦貸款用
授 信 業 務
聲 明 書
台中商業銀行聲明事項
一、本行絕無和代辦貸款業者配合,且借款人僅需於貸款貸放後,支付借款契約書所載之作業工本費、利息及相關費用,無須針對本行員工或其他人員繳交額外費用或報酬。
二、若借款人透過代辦貸款業者轉介至本行申辦貸款,經本行發現者,本行一律以退件處理。
三、借款人透過代辦貸款業者轉介貸款可能產生的風險:
(一)代辦貸款業者會向借款人收取額外高額手續費,卻無法協助借款人取得所需資金。
(二)借款人將個人資料交付予代辦貸款業者,有可能造成個人資料被盜用,危及個人信用資料。
四、本行員工不得仲介客戶間之借貸,亦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與客戶、廠商等發生不當資金往來或有經常性仲介行為。
五、相關核貸條件(例:利率、期間等),仍應依最終授信核示內容為準。
六、為維護您的權益,茲提醒您無須繳交存摺、印鑑、各項業務密碼、已蓋妥印鑑之空白取款條、各項自動化轉帳工具及密碼(含語音、網路銀行、電子憑證、金融卡等)予本行員工保管。若您需辦理存款、提款、轉帳等作業,應由本人親自辦理,切勿交由本行員工或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以避免權益受損。
借款人聲明事項
借款人(下稱本人)向台中商業銀行(下稱貴行)申請貸款,本人確實知悉上述
貴行聲明事項,並聲明及瞭解以下所列情形:
一、本次申請之貸款,未有透過代辦貸款業者辦理,若聲明不實,經 貴行發現者,本人同意 貴行無條件辦理退件,若透過代辦貸款業者辦理而產生之爭議,概與 貴行無涉。
二、除繳交 貴行借據暨約定書所載費用外,並無支付予 貴行員工或其他人員任何費用或報酬,若有聲明不實,經 貴行發現者,本人同意 貴行無條件辦理退件,若支付予 貴行員工或其他人員任何費用或報酬而產生爭議,概與 貴行無涉。
三、本人特此聲明, 貴行員工並未鼓勵或勸誘本人以辦理貸款之方式從事投資理財或保險。
四、本次提供 貴行之表報、契約及相關文件影本(包含但不限於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收入或其他財力證明文件、不動產資料…等),均與正本相符且為未經變造或偽造之真實文件,並同意 貴行向有關單位查證。若有聲明不實,本人同意 貴行無條件辦理退件,並由本人自行負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本人上述聲明確屬真實無誤。
房屋貸款特別提醒事項
(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9.8.10全授消字第1090005093號函、中央銀行業務局109.4.17台央業字第1090016007號函、109.7.6台央業字第1090024472號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8.3金管銀國字第1090140514號函、99.4.26金管銀國字第09900134280號函及中央銀行99.4.6台央業字第0990020510號函辦理)
一、房貸利率調升之情形:
(一)房貸利率通常會與指標利率連動,而指標利率可能會隨期間而變化,如未來指標利率上升,則借款人每月還款金額會隨指標利率上升而增加。
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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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原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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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利率上升1碼(即0.25%)後,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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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增加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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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房貸金額100萬元,還款年限20年,採按月本息平均攤還,適用利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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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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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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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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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應繳金額之變化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二)階梯式利率房貸之優惠利率若僅約定在某一段期間適用,在該段期間經過後,利率如階梯式向上調整,借款人每月還款之負擔亦會隨之增加。
案例說明:
假設房貸100萬元,還款年限20年,採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指標利率為2%,若貸款期間指標利率維持不變:
1.第1年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即2%﹚。
2.第2年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加2碼﹙即2.5%﹚。
3.第3年起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加4碼﹙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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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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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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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年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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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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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年起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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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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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應繳金額之變化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二、房貸本金寬緩期屆滿之後之情形:
只付利息之期間﹙寬緩期﹚經過後,借款人除每月必須攤還利息之外另須攤還本金,因而將大幅增加每月之還款負擔。貸款金額愈大,其增加之負擔亦愈大。
案例說明:
假設房貸100萬元,還款年限20年,適用利率3%,寬緩期2年為例,前2年只付息不還本,第3年起採本息平均攤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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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年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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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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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年起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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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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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年起每月增加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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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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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應繳金額之變化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三、階梯式利率房貸平均利率之說明:
案例說明:
假設房貸100萬元,還款年限20年,採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指標利率為1.5%,若貸款期間指標利率維持不變:
1.第1年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即1.5%﹚。
2.第2年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加4碼﹙即2.5%﹚。
3.第3年起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加6碼﹙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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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利率為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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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房貸負擔之平均利率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四、房貸本金遞增還本之情形:
借款人依分段期間之攤還比率按月償還本金及利息,且本金攤還比例隨貸款期間逐段遞增,貸款期間後半段仍有大額剩餘本金需償還,借款人應及早規劃因應。
案例說明(ㄧ):
假設房貸100萬元,還款年限30年,適用利率2%,於每分段期間採本金平均攤還方式:
1.前10年攤還本金比例10%,
2.第11-18年攤還本金比例25%,
3.第19-24年攤還本金比例30%,
4.第25-30年攤還本金比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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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0年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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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2,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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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8年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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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元~3,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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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4年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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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9元~4,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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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0年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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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元~4,9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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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二):
假設房貸100萬元,還款年限30年,適用利率2%,於每分段貸款期間採本息平均攤還方式:
1.前5年只繳息不還本。
2.第6-10年攤還本金比例10%,
3.第11-15年攤還本金比例15%,
4.第16-20年攤還本金比例20%,
5.第21-25年攤還本金比例25%。
6.第25-30年攤還本金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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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5年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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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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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年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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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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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5年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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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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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年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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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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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5年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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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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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0年每月應繳金額
|
5,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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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房貸負擔應繳金額之變化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五、房貸期限拉長利息負擔之情形:
貸款期間愈長,客戶負擔之利息總額將增加。
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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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利息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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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利息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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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房貸100萬元,還款年限分別為20年、30年,採按月本息平均攤還,適用利率為2%。貸款年限愈長,其負擔之利息總金額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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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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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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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房貸負擔應繳利息總金額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六、提前清償或轉貸違約金計收之情形:
銀行與借款人簽訂之契約如訂有「限制清償及轉貸期間」之條款,若借款人於借貸期間提前清償或轉貸,借款人同意銀行依契約約定計收提前清償或轉貸違約金。
※上開說明事項經本人核閱並已充分瞭解其內容。
小綠人養成計畫3.0-線上申請信貸注意事項
一、本活動僅適用於活動期間申辦台中銀行七彩貸專案信用貸款之客戶(七彩貸專案係指下列專案:綠色消費貸款、優選企業員工信貸專案、金公教信貸專案、醫事貸、貸你幸福專案、好孕到專案及單充貸專案),本活動恕無法與本行其他優惠專案合併使用。
二、貸款年利率為2.36%起(依本行月定儲利率指數加客戶適用之加碼利率即時機動計息),以貸款30萬元、期間5年,各項相關費用5折後依產品別收取手續費1,500~4,400元計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2.561~16%。
三、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貸款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四、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13年4月21日。
五、手續費享5折之優惠活動為線上申辦指定貸款者適用,本貸款自借款撥付日起算十二個月內限制提前清償,違者依下列方式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撥款後六個月內提前清償本金者,須按提前清償金額收取3%之違約金,撥款六個月後至十二個月內提前清償本金者,須按提前清償金額收取2%之違約金。詳依「個人信用貸款借據」規定辦理。
六、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於簽約前至本行官網下載個人信用貸款借據(https://www.tcbbank.com.tw/pdf/Pers_CreditLoan.pdf)或向本行業務專員索取,並請詳細審閱至少五日。
七、詳細內容依本行最新規定為準,本行具有解釋、修改、變更或終止專案內容之權利,並保留客戶資格認定、貸款額度、貸款期限、適用利率及核貸與否之權利。
八、本行未與任何代辦或行銷公司合作辦理貸款事宜,敬請留意,以免損害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