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臺端(即客戶,即受告知人)告知下列事項,請 臺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如附表或本行網站。
二、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詳載於本行網站(網址:https://www.tcbbank.com.tw),或向本行客服中心電話(4499888,行動電話及離島地區請加 04 詢問)。為使 臺端能有全方位之銀行金融服務體驗,將不定期提供本行相關金融產品資訊或行銷活動予 臺端知悉。臺端如欲向本行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可依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向本行客服中心表示,本行於合理處理期間後,即不再以行銷之名義利用 臺端個人資料。
四、臺端之個人資料由本行直接蒐集時,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提供後向本行 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時,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五、有關個資法告知義務內容,如因法令更新異動或情勢變更而有修訂必要時,本行有權隨時修改內容,並將其更新後之內容公告於本行網站。
六、臺端知悉並瞭解上開內容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
附表:
業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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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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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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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富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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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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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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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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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與匯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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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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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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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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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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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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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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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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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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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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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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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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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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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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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與匯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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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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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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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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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貸與授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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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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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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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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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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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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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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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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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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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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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與匯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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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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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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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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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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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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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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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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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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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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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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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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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黃金存摺業務、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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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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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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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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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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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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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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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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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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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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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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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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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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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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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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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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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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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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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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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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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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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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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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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與技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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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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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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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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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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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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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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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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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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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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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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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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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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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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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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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國外法令規定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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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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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臺端處蒐集臺端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國籍、美國稅籍編號、護照號碼、特徵、婚姻、家庭、教育、聲音、健康紀錄、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移民情形、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辨別之個人資料(詳各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所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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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個人資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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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期間最長者為準: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 依相關法令所定(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契約所定保存期間。
-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個別契約所定之保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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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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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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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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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國內總分支機構、本行國外分支機構、本行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例如: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有限公司、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台中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
- 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依國內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環球財務電信協會、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 本行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保險及其他機構(如: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餘合作對象詳如本行網站)。
- 依國內外法令規定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美國有權調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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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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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含自動化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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