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建築業者與本行簽訂信託契約,將預售屋承購戶所繳交購屋自備款(即訂金、簽約款、開工款及各期工程款)委託本行存放於信託專戶。由本行以受託人角色,依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以達專戶、專款、專用之目的,俾使建案順利完工,以保護預售屋消費者之權益。
本信託業務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本行(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為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