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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詳閱 「台中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一般信託業務) 」,並同意貴行使用本人留存之基本資料 。
本人已詳閱 「台中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理財信託業務) 」,並同意貴行使用本人留存之基本資料 。
本人已詳閱 「台中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財富管理業務) 」,並同意貴行使用本人留存之基本資料 。
本人已詳閱 「台中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整合開戶) 」,並同意貴行使用本人留存之基本資料 。
本人已詳閱 「台中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並同意貴行使用本人留存之基本資料 。
本人已同意切結書在申請日後十個營業日內,將正本繳回貴行留存,並同意貴行如未收到正本,將來發生訴訟或非訟事件時,貴行得以所收受之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檔案、傳真、影本等)作為證據,其效力與正本同,絕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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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臺端(即客戶,即受告知人)告知下列事項,請 臺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如後附表。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C001 辨識個人者

(一)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籍、美國稅籍編號、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移民情形、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及其他依蒐集目的所必需,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 臺端之資料。

(二)

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悉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訂定之保存年限或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上期間以最長者為準。

(二)

對象:本行國內總分支機構、本行國外分支機構、本行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國內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本行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之機構及依國內外法令規定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

地區:上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所為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24 小時客服中心服務電話全台市話直撥:4499888(行動電話及離島地區請加04)、04-22216188 及24 小時市話免付費申訴專線0809-096888 撥通後按99#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https://www.tcbbank.com.tw)查詢。

六、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提供後向本行請求刪除部份或全部個人資料時,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業務類別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一、信託業務

068

信託業務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4

財產管理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二、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新增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

 

 

110.03

信託業務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臺端(即客戶,即受告知人)告知下列事項,請 臺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068信託業務(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籍、美國稅編號、家庭、教育、職業、健康、聯絡方式、財務情況、聲音、移民情形、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 臺端之資料。

(二)

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

期間: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契約所定保存年限。 3.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上期間最長者為準。

(二)

地區:本行各分支機構(含國內、外)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及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1.本行國內總分支機構、本行國外分支機構、本行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例如: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銀租賃事業證券有限公司及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台中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 )。 2.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3.依國內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如:通匯行、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等)。 4.依國內外法令規定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美國聯邦政府財部等)。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所為之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 1.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輸等。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24 小時客服中心服務電話全台市話直撥:4499888(行動電話及離島地區請加04)、04-22216188 及24 小時市話免付費申訴專線0809-096888 撥通後按99#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https://www.tcbbank.com.tw)查詢。

六、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提供後向本行請求刪除部份或全部個人資料時,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附表:

 

110.03

台中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結構型商品業務專用)

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臺端(即合約書人)告知下列事項,請 臺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受告知對象

特定目的說明

蒐集類別

利用期間

利用地區

利用對象

用方式

業務類別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立合約書人

一、

結構型商品業務。

二、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

044

投資管理

094

財產管理

068

信託業務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新增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自 臺端處蒐集臺端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國籍、美國稅籍編號、職業、聯絡式、財務情況、移民情形、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辨別之個人資料(詳業申請書或契約書所定資料)。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契約所定保存年限。
  3.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上期間以最長者為準。

右揭「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1. 本行國內總分支機構、本行國外分支機構、本行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例如: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有限公司、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2. 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3. 依國內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如: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等。
  4. 本行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機構。
  5. 依國內外法令規定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含自動化剖析。

二、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24 小時客服中心服務電話全台市話直撥:4499888(行動電話及離島地區請加04)、04-22216188 及24 小時市話免付費申訴專線0809-096888 撥通後按99#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https://www.tcbbank.com.tw)查詢。

四、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提供後向本行 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時,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109.08

台中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臺端(即客戶,即受告知人)告知下列事項,請 臺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類別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存匯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等)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外匯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財富管理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68

信託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

財產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黃金存摺業務、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自臺端處蒐集臺端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國籍、美國稅籍編號、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移民情形、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辨別之個人資料(詳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所定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一)期間: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契約所定保存年限。 3.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上期間以最長者為準。 (二)地區:下揭「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對象: 1. 本行國內總分支機構、本行國外分 支機構、本行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例如: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 2. 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3. 依國內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環球財務電信協會、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4. 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之機構)。 5.依國內外法令規定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美國聯邦政府財政部)。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含自動化剖析)。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詳載於本行網站 網址: http://www.tcbbank.com.tw)或向本行客服中心(電話 4499888,行動電話及離島地區請加04) 詢問。臺端如欲向本行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可依個資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向本行客服中心表示,本行於合理處理期間後,即不再以行銷之名義利用 臺端個人資料。

六、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提供後向本行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時,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七、臺端知悉並瞭解上開內容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

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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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無居留證) 護照 統一證號基資表
    大陸、港澳人士(無居留證) 入出境許可證、基資表 護照..等具辨識力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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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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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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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證件 第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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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無居留證) 護照 統一證號基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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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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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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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業務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書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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