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信管理新制為票信管理之依據及內涵均與舊制有所不同之管理制度。其要旨如下:
新制:
舊制:
新制:
舊制:
新制:
舊制:
新制預定自九十年七月一日實施。但其前置作業包括存戶與往來金融業者間之約定事宜,則須於新制實施日期前完成。
執票人或即將收受票據之人,宜儘量利用票據交換所提供之資訊,以書面、網際網路或語音查詢發票人之票信資料,以保權益。
退票與清償註記規定
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
發票人得檢具清償贖回之原退票據及退票理山單或相關單據,向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並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 況註記須知」辦理清償註記。
發票人於退票次日起算三年內清償票款,得申請辨理註記。
可以。發票人可比照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的新規定,在退票次日起算三年內清償票款,辦理清償註記。
自退票次日起算三年。
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應在發票人動用該備付款後兩個營業日內,其函當地票據交換所取消備付註記,該張退票即計入拒絕往來張數。
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應即填具「支票存款戶備付期滿註記申請單」,送當地票據交換所作備付期滿註記,發票人即可動用該備付款, 且該張退票不計入拒絕往來張數。 拒絕往來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金融業者得予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
應分別計算。
例如:某甲在一年內有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及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的退票各一張,因其退票理由不同, 退票張數分別計算而未達三張,所以不列為拒絕往來戶。
應分別計算。
例如:某甲在一年內簽發的支票發生存款不足退票二張,且簽發的本票也發生存款不足退票一張,其退票理由相同,支票及本票 的退票張數合併計算已達三張,應列為拒絕往來戶。
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日起算三年。
發票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設支票存款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 所發生的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託註記,一年內達三張者。金融業者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之日起算,終止擔當 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融業者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該公司得檢具法院裁定書,經由往來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當地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金融業者得暫予恢復往來。
該公司得檢具法院裁定書,經由往來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當地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金融業者得暫予恢復往來。
可由下列各項管道查詢:
直接以網際網路連結票據交換所網站辦理,網址如下:
撥打票據交換所指定的專線電話辦理,可採下列方式:
須提供被查詢自然人(行號、團體為負責人)的「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須提供被查詢公司(其他法人)的「中文全名」、「公司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及「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立倘無法提 供前兩項,也可以提供發票人的支票存款往來金融業者的名稱(磁字代號)及帳號。
票據交換所係以提供被查詢人最近三年內全部列管資訊為原則(但新制於九十年七月一日乃&行前之站票已依規定辦理註銷或雖未辦 理註銷而已滿一年之資訊,則不提供查詢),其查覆內容如下:
第一類查詢:
第二類查詢:
除提供第一類查覆內容外,另提供最近三年內退票與清償註記的明細資訊。
係指發票人遭受不可抗力的重大災害及公司發生重整等重大事件,經檢具證明文件向票據交換所辦妥事實註記者。
提供被查詢者有無拒絕往來及最近一年內存款不足退票及清償註記的張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