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續發展守則
第 一 條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為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成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進步,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爰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之「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制定「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續發展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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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積極實踐永續發展,以符合國際發展趨勢,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員工、社區、社會之生活品質,促進以永續發展為本之競爭優勢。 |
第 三 條 | 推動永續發展,應注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本行管理方針與營運活動。另應依重大性原則,進行與本行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之風險評估,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政策或策略。 |
第 四 條 |
本行對於永續發展之實踐,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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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行應考量國內外永續議題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本行本身及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訂定永續發展守則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經永續發展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
第 六 條 | 應遵循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建置有效之公司治理架構及相關道德標準及事項,以健全公司治理。 |
第 七 條 |
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本行實踐永續發展,並隨時檢討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永續發展政策之落實。
本行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應由董事會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各相關負責之人員應具體明確。 |
第 八 條 | 應舉辦推動永續發展之教育訓練,包括宣導前條第二項等事項。 |
第 九 條 | 為健全永續發展之管理,本行建置隸屬於董事會之「永續發展委員會」以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構,下設公司治理、永續金融、人權維護、環境永續、氣候變遷與社會公益等六個工作小組,負責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行,並向永續發展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 |
第 十 條 | 應訂定合理之薪資報酬政策,以確保薪酬規劃能符合組織策略目標及利害關係人利益。 員工績效考核制度應與永續發展政策結合,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度。 |
第 十一 條 | 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本行之利害關係人,並於本行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透過適當溝通方式,瞭解利害關係人之合理期望及需求,並妥適回應其所關切之重要永續發展議題。 |
第 十二 條 | 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適切地保護自然環境,且於執行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時,應致力於達成環境永續之目標。 |
第 十三 條 | 宜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
第 十四 條 |
應依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並包括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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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 總務部擔任環境管理專責單位,以擬訂、推動及維護相關環境管理制度及具體行動方案,並協助環境教育課程。 |
第 十六 條 |
應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之概念,並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採購、作業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本行營運對自然環境及人類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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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 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應依相關規範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 |
第 十八 條 |
應評估氣候變遷對本行現在及未來營運之潛在風險與機會,並採取相關之因應措施。
應統計溫室氣體排放量、用水量及廢棄物總重量,以制定節能減碳、溫室氣體減量、減少用水或其他廢棄物管理之政策,且據以推動,以降低本行營運活動對氣候變遷之衝擊。 |
第 十九 條 |
應遵守相關法規,及遵循國際人權公約,如性別平等、工作權及禁止歧視等權利。
應遵守相關法規,尊重國際公認之勞動人權,如結社自由、集
體協商權、關懷弱勢族群、禁用童工、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
動、消除僱傭與就業歧視等,並確認人力資源運用政策無性
別、種族、社經階級、年齡、婚姻與家庭狀況等差別待遇,以
落實就業、雇用條件、薪酬、福利、訓練、考評與升遷機會之
平等及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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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 應提供員工資訊,使其了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法律及其所享有之權利。 |
第二十一條 | 應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急救設施,並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以預防職業上災害。 應對員工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 |
第二十二條 | 應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應訂定及實施合理員工福利措施(包括薪酬、休假及其他福利等),並將企業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於員工薪酬,以確保人力資源之招募、留任和鼓勵,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
第二十三條 | 應建立員工定期溝通對話之管道,讓員工對於本行之經營管理活動和決策,有獲得資訊及表達意見之權利。 應尊重員工代表針對工作條件行使協商之權力,並提供員工必要之資訊與硬體設施,以促進雇主與員工及員工代表間之協商與合作。 應以合理方式通知對員工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
第二十四條 | 本行對產品或服務所面對之客戶或消費者,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對待,方式包括訂約公平誠信、注意與忠實義務、廣告招攬真實、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告知與揭露、酬金與業績衡平、申訴保障、業務人員專業性等原則,並訂定相關執行策略及具體措施。 |
第二十五條 | 應對服務負責並重視行銷倫理。研發、採購、作業及服務流程等營業活動,應保障消費者權益。 |
第二十六條 | 應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關規範,確保服務品質。 本行對服務之客戶隱私、行銷及標示,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不得有欺騙、誤導、詐欺或任何其他破壞消費者信任、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
第二十七條 |
應評估並管理可能造成營運中斷之各種風險,降低對於消費者與社會造成之衝擊。 應對服務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公平、即時處理消費者之申訴,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確實尊重消費者之隱私權,保護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 |
第二十八條 | 應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響,並與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落實永續發展。 本行應推動供應商落實符合在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動人權等議題遵循相關規範,於商業往來之前,宜評估其供應商是否有影響環境與社會之紀錄,避免與企業之社會責任政策牴觸者進行交易。 本行與主要供應商簽訂契約時,其內容應包含遵守雙方之永續發展政策,及供應商如涉及違反政策,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造成顯著影響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
第二十九條 |
應評估本行經營對社區之影響,並適當聘用營運所在地之人力,以增進社區認同。 應經由股權投資、商業活動、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公益專業服務等,將資源投入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之組織,或參與關於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地方政府機構之相關活動,以促進社區發展。 |
第 三十 條 | 應經由捐贈、贊助、投資、採購、策略合作、企業志願技術服務或其他支持模式,持續將資源挹注文化藝術活動或文化創意產業,以促進文化發展。 |
第三十一條 |
應依相關法規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辦理資訊公開,並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永續發展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揭露永續發展之相關資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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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編製永續報告書應採用國際上廣泛認可之準則或指引,以揭露推動永續發展情形,其內容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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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應隨時注意國內外永續發展相關準則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變遷,據以檢討並改進本行所建置之永續發展制度,以提升推動永續發展成效。 |
第三十四條 | 本守則經永續發展委員會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112.11.2第25屆第6次董事會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