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單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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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 本專案限上期全額繳清或最近半年內繳足最低應繳金額(連續動用循環超過半年以上者,不適用本專案)且無逾期繳款紀錄之正卡持卡人申請,不適用未持有任一本行有效信用卡戶、代償戶、協商戶。
  • 持卡人申請本專案須於當期信用卡帳單所列繳款截止日前向本行提出申請,帳單分期可申請金額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扣除「當期最低應繳金額」後剩餘未償還之金額且須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始能申請帳單分期。
  • 帳單分期申請一經核准設定後,本行將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持卡人。
  • 持卡人申請帳單分期經核准後,核准日即分期本金入帳日,利息亦開始計息且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每月一期(如首期分期本金入帳日為5/2,第二期分期本金入帳日則為6/2),平均每期應攤付本息金額相同,但沖抵各期本金及利息則因繳款期數不同而有所增減。
  • 無法整除(以元為單位)之金額將併入最後一期應繳之帳單分期金額中,「帳單分期」依原始交易累積紅利或現金回饋,不重覆贈送。
  • 每期應繳之帳單分期本金及利息將全額計入信用卡帳單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致最低應繳金額將可能較分期前為高;若持卡人未於當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將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即持卡人當期帳單適用之循環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並收取違約金。
  • 持卡人申辦帳單分期設定所應負擔之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即為利息,並無其他應繳費用。
  • 持卡人按月繳付信用卡款,如有溢繳情形時,該溢繳之金額將列入下期信用卡帳單抵付下期信用卡帳單之應繳款項,不會提前清償「帳單分期」之金額。
  • 本產品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即為總利息,無其它應繳費用及手續費,分期利息年利率:3期5.88%~14.88%;6期8.88%~14.88%;12期12.88%~14.88%;24期14.88%~14.98%。註:(1)上述產品揭露之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2)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分期利率。(3)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民國107年1月11日。
  • 每期應繳之帳單分期本金及利息將全額計入信用卡帳單當期最低應繳金額,申請人每期繳款金額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按當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本金作沖抵。
  • 本行保留對持卡人申辦「帳單分期」之最後核准權,核准後不得變更。
  • 持卡人如欲提前結清帳單分期剩餘款項需致電本行24小時客服專線4499888詢問相關還款程序,除已收取之分期利息不予退還外,本行得收取提前結清處理費:(1)申請3期者免收取處理費;若剩餘期數超過申請期數1/2者收取處理費150元;剩餘期數不超過申請期數1/2者收取處理費100元。(2) 前開處理費及所有未攤還之分期本金將併入申請人要求結清日後最近一期信用卡帳單上,提前結清後所有分期未償還金額將列入當期帳單總應繳金額。
  • 若持卡人因發生延滯繳款或其他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情事,本行有權無須事先通知,得將所有未償還之分期金額視為全部到期,全部列入下期信用卡帳單總應繳金額中並有權要求持卡人將剩餘未屆期本金一次繳清。
  • 「帳單分期」交易係由本行一次墊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並由持卡人分期繳付消費帳款予本行;本行並未介入商品之交付或商品瑕疵等買賣之實體關係,相關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之退款事宜,持卡人應先洽特約商店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得要求本行就該筆交易以「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辦理。
  • 持卡人同意本行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並交付、提供或登錄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利用其個人資料並供查詢。
  • 本行保留本專案申請核准與否、變更、或終止本專案特別約定條款、與分期繳款期數及分期利率調整之權利。關於本專案未約定事項,悉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或依貴行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