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又稱現貨交易,買賣雙方根據約定之幣別、匯率、金額於兩個營業日內辦理交割手續。
對象:
國內外法人及國內外自然人。
幣別:
新臺幣兌外幣、外幣兌外幣。
文件:
依中央銀行規定,若涉及新臺幣,超過等值一佰萬美元之交易需檢附相關交易憑證。
定義:
買賣雙方事先約定幣別、金額、匯率、交割日(超過兩個營業日且一年以下),屆時辦理交割手續。
對象:
國內外法人及國內外自然人。
幣別:
新臺幣兌外幣、外幣兌外幣。
文件:
依中央銀行規定,涉及新臺幣,無論金額皆需檢附相關交易憑證。
使用時機:
廠商可規避匯率波動風險以鎖定未來資金成本或利潤。
其他:
定義:
同時買進並賣出某一同額貨幣,兩筆金額相同,但交割日不同之交易(原則上不超過六個月)。
對象:
國內外法人及國外自然人。
幣別:
新臺幣兌外幣、外幣兌外幣。
文件:
國內法人無需檢附文件,國外法人及自然人應查驗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使用時機:
資金調度、降低借貸成本。
其他:
可提前交割或展延,惟展延需重新議定展期匯率,並依當時即期匯率與原定匯率結算匯差。
定義:
行與客戶簽訂一買賣合約,約定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於交易到期日時,若該選擇權有執行效益,則買方有權利依約定匯率執行選擇權,向賣方買入(Call)或賣出(Put)一定金額之貨幣,而賣方有義務依照買方的決定履行其義務;若該契約無執行實益,買方放棄行使權利,則契約自動失效。
選擇權買方/賣方 | 選擇權種類 | 權利/義務 | 到期時之權利/義務 |
買方 | 買權 Call | 權利 | 有權利買入標的物 |
買方 | 賣權 Put | 權利 | 有權利賣出標的物 |
賣方 | 買權 Call | 義務 | 有義務賣出標的物 |
賣方 | 賣權 Put | 義務 | 有義務買入標的物 |
相關名詞:
對象:
國內外法人及自然人(惟自然人之一般客戶僅得辦理不涉及新臺幣匯率之買入陽春型匯率選擇權交易;自然人之專業客戶僅得辦理不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匯率選擇權交易。)
幣別:
新臺幣兌外幣、外幣兌外幣,以本行牌告之幣別為原則或金融市場交易報 價幣別為之。
文件:
無需檢附文件。
使用時機:
規避匯率風險、增加外匯投資理財收益。
訂約期間:
合約最長一年,到期不得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