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金融

外匯交易

即期外匯交易

定義:

又稱現貨交易,買賣雙方根據約定之幣別、匯率、金額於兩個營業日內辦理交割手續。

對象:

國內外法人及國內外自然人。

幣別:

新臺幣兌外幣、外幣兌外幣。

文件:

依中央銀行規定,若涉及新臺幣,超過等值一佰萬美元之交易需檢附相關交易憑證。

遠期外匯交易

定義:

買賣雙方事先約定幣別、金額、匯率、交割日(超過兩個營業日且一年以下),屆時辦理交割手續。

對象:

國內外法人及國內外自然人。

幣別:

新臺幣兌外幣、外幣兌外幣。

文件:

依中央銀行規定,涉及新臺幣,無論金額皆需檢附相關交易憑證。

使用時機:

廠商可規避匯率波動風險以鎖定未來資金成本或利潤。

其他:

  • 交割日可採固定到期日或區間到期日。
  • 可提前交割或展延,惟展延需重新議定展期匯率,並依當時即期匯率與原定匯率結算匯差。

換匯交易

定義:

同時買進並賣出某一同額貨幣,兩筆金額相同,但交割日不同之交易(原則上不超過六個月)。

對象:

國內外法人及國外自然人。

幣別:

新臺幣兌外幣、外幣兌外幣。

文件:

國內法人無需檢附文件,國外法人及自然人應查驗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使用時機:

資金調度、降低借貸成本。

其他:

可提前交割或展延,惟展延需重新議定展期匯率,並依當時即期匯率與原定匯率結算匯差。

匯率選擇權

定義:

行與客戶簽訂一買賣合約,約定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於交易到期日時,若該選擇權有執行效益,則買方有權利依約定匯率執行選擇權,向賣方買入(Call)或賣出(Put)一定金額之貨幣,而賣方有義務依照買方的決定履行其義務;若該契約無執行實益,買方放棄行使權利,則契約自動失效。

       
選擇權買方/賣方 選擇權種類 權利/義務 到期時之權利/義務
買方 買權 Call 權利 有權利買入標的物
買方 賣權 Put 權利 有權利賣出標的物
賣方 買權 Call 義務 有義務賣出標的物
賣方 賣權 Put 義務 有義務買入標的物

相關名詞:

  • 買權:係指買方有權利但無義務依履約價格向賣方購買約定數量外幣之選擇權。
  • 賣權:係指買方有權利但無義務依履約價格向賣方出售約定數量外幣之選擇權。
  • 履約價格:契約內所訂的匯率就是履約價格。買方有權依履約價格要求賣方買進或賣出契約所訂的外幣。
  • 比價日:就市場價格與履約價格進行比較的營業日。
  • 權利金:出售選擇權所取得的金額或買入選擇權所支付的金額。
  • 歐式選擇權:僅能在履約到期日當日執行之選擇權。

對象:

國內外法人及自然人(惟自然人之一般客戶僅得辦理不涉及新臺幣匯率之買入陽春型匯率選擇權交易;自然人之專業客戶僅得辦理不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匯率選擇權交易。)

幣別:

新臺幣兌外幣、外幣兌外幣,以本行牌告之幣別為原則或金融市場交易報 價幣別為之。

文件:

無需檢附文件。

使用時機:

規避匯率風險、增加外匯投資理財收益。

訂約期間:

合約最長一年,到期不得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