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金融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

  • 對象:
  • 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及旅行業執照之觀光產業。

  • 用途:
    • 協助觀光產業購置(建)機械、設備、土地、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
    • 協助觀光產業改善軟硬體設施。
  • 額度:
  • 最高不得超過該計劃成本之百分之八十;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總額度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旅行業則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

  • 期限:
  • 信用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含寬限期一年;擔保放款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含寬限期三年。


  • 聯絡/申請方式:
  • 請洽本行各營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