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金融

協助中小企業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融資

  • 對象:
  • 符合信保基金信用保證對象標準之中小企業,且具備下列資格者:

    • 本國人資本超過50%。
    • 在國內仍有營業實績及事實。
    • 赴有邦交國家投資係經經濟部核准或報備。
    • 借款企業之出資額超過投資事業資本額之50%。
  • 用途:
  • 用於支應投資事業取得土地、廠房、生產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需資本性支出。

  • 額度:
  • 以投資計劃所需總金額之七成為限,且每一企業申請本項貸款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限。

  • 期限:
  • 依本行授信期間為準。

  • 聯絡/申請方式:
  • 請洽本行各營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