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信保基金信用保證對象與依經濟部、行政院新聞局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訂定之「促進產業研究發展 貸款辦法」辦理之貸款。(不限中小企業)。
促進產業發展。
以核定計畫總經費八成為上限,最高為新臺幣六千五百萬元,如有政府輔助款者,應先扣除之。
以10年為限,貸款利息部份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自計畫完成日滿一年之次日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請洽本行各營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