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金融

開發國內即(遠)期信用狀

  • 對象:
  • 依法登記工商企業並領有證照,財務健全。

  • 用途:
  • 為向國內企業採購與本身經營業務有關之原料或物質。

  • 有效期限:
  • 每筆信用狀有效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 額度:
  • 視申請人最近三年營業額、產銷營運週期、到期償還能力、擔保品等因素評估,並衡酌實際需要核給額度,在額度內得循環運用。

  • 開狀保證金:
  • 保證金以開狀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 聯絡/申請方式:
  • 請洽本行各營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