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財務、營運正常之國內公、民營企業。
對借款人未到期之國內支票、匯票或本票提供短期營運週轉金。
依實際需要,以不超過借款人已提供應收客票總金額之八成為限。
額度動用期間最長為1年。
以基於商品銷售、機器設備出租或提供服務等實際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應收客票辦理。
依貸放當時本行利率及有關手續費規定辦理。
請洽本行各營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