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財吉現金卡重要訊息通知◇

茲因本行業務調整,停止推廣現金卡業務,並自民國95年4月20日起依財吉現金卡契約第一條及約定書第十八條之約定,停止現金卡借款功能並取消循環動用額度,但持卡人已動用之額度,其分期償還之權益,不受影響。

對於逾壹年未動用現金卡額度之持卡人,依財吉現金卡契約第二條之約定,本行將終止您的財吉現金卡契約及取消額度。

本行為回饋持卡人,特別規劃『理債還款計劃』專案,持卡人得將已動用之餘額轉換為本行金好貸借款專案,利率低於財吉卡。若有任何問題請洽原貸行或客服中心:4499888(行動電話請加區碼04)。

 

本行財吉卡各項費用計算說明

額度 最高額度30萬元
利率 年利率17.99%(本項貸款以每月21日為利息計息日(即放息),其計算方式以每日借款餘額為當日借款本金之核算依據)
違約金 自遲延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述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述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帳務管理費 每萬元計收80元正(未足萬元部份,以萬元計收)
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台幣參佰元
國外提款手續費 每筆新台幣壹佰元     
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 以清算結匯日之匯率換算成新台幣,加計 1.5%為手續費(手續費包含需給付國際信用卡組織及貴行自行之作業費用)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持卡人於當期消費明細表之帳單日四十五天內,如對財吉宝卡消費明表所載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本行並填寫信用卡問題帳調閱申請書,請求本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請求本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主張扣款,並得就該筆交易對本行暫停付款,逾期不得提出申請或以簽帳金額有疑問為由拒絕付款。如有請求本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並應給付本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筆新台幣壹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