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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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中高齡失業者再創業。 |
| ●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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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提供之擔保品登記為所創事業名義得以所創事業體名義申貸外,須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申貸。
- 責(代表人)應年滿45歲以上至65足歲,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 申請創業貸款計畫時,正依法辦理登記之微型企業(係指依法辦理登記之事業組織,不分行業,員工數未滿5人者)。
- 所創或所營微型企業登記設立未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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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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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申貸者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所需資金。 |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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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創業計畫所需資金之8成核貸,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 |
| ●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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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不超過7年,含寬限期1年。 |
| ●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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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申貸者負擔固定年率3%利息外,具有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者,申貸者前3年免負擔利息,第4年起負擔固定利率1.5%。 |
| ●擔保及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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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購置廠房、營業場所外,須一律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並須有1人以上之保證人。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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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要點」、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訂定「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 |
| ●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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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詢本行各分行 |
| ●總費用年百分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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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費用年百分率試算
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貸款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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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內容依本行最新規定為準,本行保留貸款額度及核貸與否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