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有關勞保各種給付法令解釋彙整表(十三)

(八十九年十月至九十年二月期間函釋)

甲、給付通則:

一、 有關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經勞工保險局依法於訴追之日起暫行拒絕給付,期間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請領保險給付案。

(一)有關投保單位積欠員工薪資,故公司已無發放薪資,投保單位出具之扣繳保險費薪資袋或掣發之收據,其是否為虛偽之證明,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勞工保險局應詳查後,再審核該公司員工是否有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之適用。
(二)至於由自救會造冊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事涉被保險人於暫行拒絕給付後至保險效力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如何請領保險給付,除應由勞工保險局詳查是否有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之適用情形外,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故勞工保險局基於保險人業務職責,宜妥為協調被保險人繳清其欠費後,始能補辦請領給付。
(三)又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出具書面同意書,同意將個人應繳之保險費從給付中扣抵一節,查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須依法繳納保險費,方能請領法定各項給付,且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另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據此,如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且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未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保險人即應暫行拒絕給付,且既已暫行拒絕給付自不得從給付中扣抵個人應繳之保險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一月三日台八十九勞保一字第00五三八四七號函

乙、傷病給付

一、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正在治療中」之定義疑義。

查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之目的,旨在使被保險人發生傷病事故時,因不能工作致喪失或中斷收入,未能領得原有薪資期間,為維持其經濟生活而給予之薪資補助。另按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普通傷病給付係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者為保障對象,至被保險人普通傷病住院診療後,其後續之門診診療雖仍屬治療行為,惟尚不屬現行規定之保障範圍,因此同條後段規定之「正在治療中」係指「正在住院治療中」,與前開規定並無違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一月十日台九十勞保二字第00000九八號函

丙、殘廢給付


一、有關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牙齒缺損」疑義。

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牙齒障害系列第四十二、四十三項所稱「牙齒缺損」之定義,因附註欄申並無明確規定,經函詢相關醫學會意見後,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條之規定,由本會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台八十八勞保三字第○○四五九五五號函示補充係指「因遭遇意外傷害,牙齒之機能完全喪失或受到損害,非僅指牙齒完全脫落,無殘根,且無法再植及損及咀嚼功能無法恢復者」。上開牙齒「缺損」之定義,尚包括牙齒機能完全喪失或損害二種狀態,較原僅指脫落無殘根,且無法再植及咀嚼功能無法恢復者為寬。至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九勞保三字第○○○六二四五號函示,係針對個案之被保險人因其牙齒損害已經治療與膺復後,而咀嚼功能恢復正常,並無減損其工作能力或日常生活能力,依勞保條例第五十三、五十四條規定,以其並未符合治療終止後診斷為永久殘廢之要件,故不得請領殘廢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十九勞保三字第00五四四0四號函

二、勞工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一年,經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如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得否再請領殘廢給付疑義。

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與老年給付,同為保障被保險人因殘廢不能工作或年老未工作收入短缺 後之生活所給予金錢支助,被保險人退職,依規定退保,並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效 力已終止,與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保險效力停止」要件不符,自不得再申請殘廢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十九勞保三字第00五七五九七號函

三、有關被保險人請領「精神、神經障害系列」之殘廢給付時,須檢具專科醫師開具之「殘廢診斷書」一案。

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有關「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等專門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此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中「精神、神經障害系列」附註一所明定。本案為從實、從速核發給付,並減少爭議,應依上開規定,由該類專科醫師開具之殘廢診斷書為核發給付之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二月八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000四0八八號函

四、有關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十七項「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害致遺存顯著醜形者」,其中「顏面部顯著醜形」相關疑義。

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十七項「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害致遺存顯著醜形者」,以顏面部遺存日常露出有礙外觀之醜形者為給付要件,惟附註二之(二)並未明確規定一處或多處合計遺存五公分以上之不規則線狀痕者,始符合該規定。為保障被保險人殘廢給付權益,可就有利於被保險人之原則,如「一處遺存五公分以上之不規則線狀痕」或「多處合計遺存五公分以上之不規則線狀痕」,而其疤痕已達有礙外觀,致與人相遇時可引起他人注意之程度者,均得依前揭規定請領殘廢給付。另有關下頷部遺存疤痕,究適用上開附註二之(二)規定之「顏面部醜形」標準或附註二之(三)規定之「頸部醜形」標準一節,被保險人於下頷部遺存疤痕,如已達日常露出有礙外觀之醜形者,可依有利於被保險人之「顏面部醜形」標準認定,以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000二二九八號函

丁、失業給付

一、有關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疑義。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者,可否同時請領勞工保險保險失業給付一節,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須具備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且不得任意拒絕就業推介與職業訓練之安排。而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係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 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者為對象。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傷病事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始得請領傷病給付,據此,其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者不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規定之給付請領條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台八十九勞保一字第00四六二五五號函

二、申領就業促進津貼-臨時工作津貼期限屆滿後,如仍處於失業狀態,並符合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時,可檢附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併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再失業認定證明,申請失業給付相關問題。
查「透過臨時工作津貼,舒緩及安定失業者失業期間之生活壓力,並協助及鼓勵其迅速再就 業。」臨時工作津貼作業須知第二點定有明文。復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四 條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施行後非自願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而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二、至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已參加 勞工保險滿二年。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十四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本案臨時工作津貼之立法目的,係由政府提供金錢協助失業者暫時免除失業之生活困境,並得以迅速再就業,核屬公法救助關係,故其受領之津貼非屬工資性質,受領者與用人單位間非屬僱傭關係。從而津貼受領人於受領津貼期滿後,如仍處於失業狀態,並符合前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時,可檢附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併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再失業認定證明,申請失業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八十九勞保一字第00五四六四一號函


三、廢止「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台八十九勞保一字第00五七九一一號令